总 则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发挥邳州保安集体团队精神,经公司党支部研究,决定成立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员工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旨在依靠集体力量,充分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在员工本人或家庭突发灾难事故、患病住院治疗或经济困难时,通过设立的基金给予一定补助性经济资助,以缓解员工的暂时困难;同时,响应国家号召,代表邳州保安向遭遇各类重特大灾难事故的受害者捐款。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一条 基金来源
1、在册员工每人每月缴纳基金会会费10元,公司按缴纳会费员工数,每人每月各补贴10元,共计20元作为基金来源;
2、接受员工以及企业外的捐款;
3、基金利息增值;
4、基金要保持一个基本的稳定数额,当余额不足20000元时,可及时组织员工捐款或公司先行注入,公司先行注入的待基金余额稳定后返还;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基金管理
建立基金帐户,所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不得用于其他途径。基金存入银行,以利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范 围
1、基金会采取自愿入会原则,凡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按月自行缴纳会费当月起则视同入会,成为会员,发给《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会员证》;
2、企业外员工一次性捐助20000元以上为荣誉会员。
第四条 基金会会员权利
1、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基金会补助;
2、可以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以及进行监督;
3、可以按程序申请退会。
第五条 基金会会员义务
1、申请补助时要实事求是,如实提供相关依据;
2、按时缴纳会费,在当月工资发放后三日内以部门为单位统一收取上交专职会计。
第六条 不入会及退会
员工若不愿入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配偶或父母签字认可;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不缴纳会费者,则视同自行退会。
凡享受过基金会补助的,不得退会。
会员调出、辞职、除名、提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或去世者均不退还所缴纳的会费,自工资停发之日起,不再享受会员待遇,其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基金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组织机构
成立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筹集、保管、审批、使用、记账等工作。
管委会成员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会 长:宋杰
副会长:周保宏、刘浩
理 事:宋杰、周保宏、刘浩、池连忠、刘冬梅、王慧芹、丁建、季奎、周厚仿、刘尧东、侯海港、石启勇、宋建飞、李奎、吴长磊、陈传雨、刘军、陈思平、范国阳
秘 书 长:池连忠
副秘书长:丁建、季奎
受理调查部:宋建飞、吴长磊、陈传雨、刘军、刘向阳、陈思平、周厚仿、刘尧东
监督审核部:丁建、徐凯、程鹏泰、徐振华、季奎、范国阳
财务管理部:刘冬梅、王慧芹、刘兵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和一次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基金会有关重大事项。
管委会任期三年,并适时增补空缺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兼职,无报酬。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1、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2、按期公布基金会的运作情况,讨论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问题。;
3、审议、监督基金会管理日常工作;
4、受理和审核会员的申请补助报告,办理有关补助手续;
5、每半年在公司网站公布一次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章 基金补助的申报与领取
第九条 基金补助申报基本条件
1、 申请基金补助的员工必须是基金会会员;
2、 会员因工受伤、意外受伤致残或因公死亡的;
3、 会员患病住院治疗的;
4、 会员或会员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出现生活困难的。
第十条 基金补助额度标准
会员发生以下情况,视情况给予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1、 会员患病住院治疗,以一次性自付医疗费1000元为起点,给予补助其一次性自付医疗费的40%;
2、 会员意外伤害致残,达到伤残等级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至20000元的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3、 会员因公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
4、 会员或会员家庭因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危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经调查属实,可申请500元至10000元的特殊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申报程序
首先由需补助会员向管委会受理调查部如实提出补助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提出时,则由部门负责人代理提出),受理调查部进行相关资料收集,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报监督审核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秘书长再审核,最后由会长签发补助金,申请人至财务部签领补助。
金融护卫中心和人防部员工申报领取补助,可分开独立进行。
申请补助时需提供的相关有效凭据:
1、会员证、身份证、户口本、住院费用明细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院用药清单及相关凭据等;
2、会员致残有效的伤残等级证明;
3、会员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补助
1、会员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欺诈行为;
2、会员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保健品、镶牙、美容性整容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众多人员严重伤亡,基金无力承受时,暂停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2015年12月28日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试行)》同时废止。
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