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尧东,男,女儿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刘尧东2360元补助。
于浩,男,因病于2014年2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于浩2600元补助。
魏峰,男,妻子因病于2014年7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魏峰2000元补助。
王清尧,男,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王清尧1600元补助。
梁龙华,男,妻子因病于2014年7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梁龙华300元补助。
刘兵,女,儿子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刘兵630元补助。
孙伟,男,女儿因病于2015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孙伟2400元补助。
王伟,男,妻子因病于2016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王伟390元补助。
高念华 ,男,妻子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高念华700元补助。
李奎,男,儿子因病于2015年12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李奎790元补助。
张耿,男,因病于2015年12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张耿270元补助。
陈宝祥,男,因病于2015年11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陈宝祥270元补助。
刘东江,男,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给予刘东江230元补助。
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