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江,男,因病于2016年12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孔庆江7000元补助。
许太前,男,因病于2017年2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许太前880元补助。
谢雄,男,因病于2017年4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谢雄1080元补助。
耿德中,男,因病于2017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耿德中10300元补助。
杨璇,女,因病于2017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杨璇880元补助。
梁小静,女,因病于2017年5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梁小静2490元补助。
刘尧东,男,因病于2017年6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刘尧东4930元补助。
亢昌雷,男,因病于2017年6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亢昌雷715元补助。
许路,男,因病于2017年6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许路2980元补助。
郭倡倡,男,因病于2017年7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郭倡倡945元补助。
王荣莉,女,因病于2017年8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王荣莉2225元补助。
赵丽霞,女,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赵丽霞880元补助。
李建伟,男,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李建伟2390元补助。
刘坤,男,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刘坤1660元补助。
陈计星,男,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陈计星875元补助。
丁如平,男,因病于2017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丁如平1255元补助。
衡墩忱,男,因病于2017年10月住院治疗,根据《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给予衡墩忱10280元补助。
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