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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金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4/6  新闻类别:法律法规 点击次数:536

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保安员抚恤优待工作,发扬江苏保安集体团队精神,增强保安行业凝聚力向心力,根据相关法律法律和《江苏省保安协会章程》、《江苏省保安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保安协会设立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用于保安员抚恤资助工作。

第三条  江苏省保安协会设立互助金管理办公室(简称“互助办”),专门负责互助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互助金坚持自愿、平等、互惠原则,由省保安协会会员单位缴存设立。

第五条  互助金资助对象为自愿加入互助金的省保安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互助单位”)的在职保安员。

第六条  互助金专款专用,接受民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互助单位按在职保安员每人20元标准缴存基本金,每月按在职保安员每人1元标准缴存月助金。

第八条  互助单位新招录保安员的,次月起按第七条的标准缴存互助金。互助单位在职保安员离职的,次月起停止缴存月助金,已经缴存的互助金不予退还、转让。

第九条  互助金接受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捐赠。

第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资助支出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通过合法投资实现互助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互助金余额不足以支持的,从保安协会会费中先行列支。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十二条  互助单位在职保安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互助金资助:

(一)因工死亡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3万元的;

(三)因工受伤且伤情较重的;

(四)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受伤且伤情较重的;

(五)其他确需资助的。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保安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保安员证;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在互助单位工作且工作满3个月以上(以保安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四条  互助金资助原则上实行以下额度标准:

(一)因工死亡的,5至10万元;

(二)重大疾病的,3至8万元;

(三)因工受伤的,1至5万元;

(四)意外事故的,1至5万元;

(五)其他情形的,1至10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个资助条件的,不重复资助,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四章  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保安员符合互助金资助条件的,由所属互助单位书面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互助单位填报《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金资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保安员因工受伤的,互助单位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二)确诊书(电子打印版)复印件;

(三)治疗费用自费部分的复印件;

(四)因工受伤事由说明。

第十九条  保安员因工死亡的,互助单位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亡证明;

(二)因工死亡事由说明。

第二十条  保安员患重大疾病的,互助单位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二)确诊书(电子打印版)复印件;

(三)治疗费用自费部分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遭遇意外事故的,互助单位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二)确诊书(电子打印版)复印件;

(三)治疗费用自费部分的复印件;

(四)意外事故情况证明。

第五章  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互助办依照本办法,做好互助金资助受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互助办对资助申请进行专项审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资助、资助额度等建议。

第二十四条  互助办重点审查互助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必要时可以赴相关地方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互助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二)互助单位未与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互助单位存在拖缴、欠缴互助金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四)有隐瞒病史、伪造病历或篡改病情,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五)发生意外事故,保安员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六)已从互助单位离职,或者不在互助单位缴存互助金名单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互助办审核后,通过江苏省保安协会和互助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接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作出予以资助或不予资助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江苏省保安协会财务账户下设互助金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互助金资助款项视情采取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由互助单位、受助保安员或其家属共同签收。

第二十九条  互助金资助款项可以委托互助单位发放,互助单位收到资金3日内发放给受助保安员或其家属,并将回执报互助办。

第三十条  互助金账户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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