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金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保安行业互助金管理使用工作,依据《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具体牵头负责互助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愿加入互助金的省保安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筒称“互助单位”),需填写《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单位申请表》报互助办审批。
第四条 互助办依据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提前三个月起核定互助单位在职保安员人数和名单。
第五条 互助单位根据核定的在职保安员人数和名单,按每人20元的标准缴存基本金,每月按每人1元标准缴存月助金。
第六条 互助单位在职保安员人数发生变动的,须及时登录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予以变更,专报互助办,并自次月起按新人数和名单缴存。
第七条 互助办收到互助单位缴存的互助金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票据,邮寄至互助单位。
第八条 互助金余额不足以支持,从保安协会会费中先行列支超过3个月仍不足以支持的,互助办提请召开省保安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办法。
第九条 利用互助金进行合法投资的,互助办须报经省保安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互助单位总数占江苏省保安协会会员单位总数的80%以上时,可以启动互助金资助工作。
第十ー条 互助金资助原则上参照以下基准:
(一)因工死亡的:
1、保安员工作期间死亡的,资助5万元;
2、保安员工作期间死亡,家庭贫困的,资助8万元;
3、保安员工作期间因协助治安防控、打击犯罪、抢险救灾等死亡的,资助10万元。
(二)重大疾病的:
1、保安员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自费部分3万元至8万元之间的,资助3万元;
2、保安员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自费部分8万元至12万元的,资助5万元;
3、保安员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自费部分12万元以上的资助8万元。
(三)因工受伤的:
1、构成一级伤残的,资助5万元;
2、构成二级伤残的,资助4.5万元;
3、构成三级伤残的,资助4万元;
4、构成四级伤残的,资助3.5万元;
5、构成五级伤残的,资助3万元;
6、构成六级伤残的,资助2.5万元;
7、构成七级伤残的,资助2万元;
8、构成八级伤残的,资助1.5万元;
9、构成九级以下伤残的,资助1万元。
(四)意外事故(非因保安员主要责任)的:
1、伤情较重,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的,资助5万元;
2、伤情较重,治疗费用自费部分3万元至10万元的,资助3万元;
3、伤情较重,治疗费用自费部分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1万元。
(五)其他情形的:
1、保安员患国家医疗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外疾病,且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3万元的,参照重大疾病基准资助;
2、保安员因工受伤且伤情较重,但不构成伤残等级,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3万元的,参照重大疾病基准资助;
3、保安员遇有其他确需资助情形,经省保安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给予资助的。
第十二条 保安员因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致残致伤的,在享受其他抚恤优待的同时,优先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保安员因工受伤、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可能需要资助但尚未完全符合资助条件的,互助单位应当及时向互助办报告。
互助办可以提前介入,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做好资助相应准备。
第十四条 互助单位需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五条 互助办组织现场核查,应当按照异地原则,从省保安协会等级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 对明知具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不予资助情形仍申请资助的,取消等级评定资格,已经取得等级的予以撒销。
第十七条 互助办对拟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第十八条 对资助公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申请资助金额10%的奖励。
第十九条 资助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举报,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作出予以资助决定。
有一名以上副会长反对,且意见内容无法核实的,作出不予资助决定。
第二十条 互助金资助款项原则上采取公开发放方式,在互助单位所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监管部门、市保安协会有关人员见证下,由互助单位、受助保安员或其家属共同签收。
第二十一条 互助金审批发放资料依照规定存档,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二条 互助金账户纳入协会会费年度专项审计,并每月专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
重大疾病类别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有关规定,以下25种重大疾病纳入互助金资助范畴: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侵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査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MM分期为 TI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交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未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査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巍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査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ー、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5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苭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査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査(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ー、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廷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査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几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