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
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司保安员抚恤优待工作,发扬邳州保安集体团队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经研究成立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员工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保安员抚恤补助工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保安行业互助金管理细则 (试行)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一)在册员工每人每月缴纳基金会会费20元,公司按缴纳会费员工数,每人每月补贴30元,共计50元作为基金来源;
(二)接受员工及企业外捐款;
(三)基金利息增值;
(四)基金要保持一个基本的稳定数额,当余额不足50000元时,可及时组织员工捐款或公司先行注入,公司先行注入的待基金余额稳定后返还;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
(一)在职保安员离职的,次月起停止缴存基金,已经缴存的不予退还、转让;
(二)设立基金账户,所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不得用于其他途径。基金存入银行,以利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范围
(一)采取自愿入会原则,凡符合入会条件的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按月自行缴纳会费当月起则视同入会,成为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发给《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会员证》;
(二)企业外员工一次性捐助20000元以上(含)为荣誉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在符合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时,可以申请补助;
(二)可以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
(三)可以按程序申请退会;
(四)申请补助时要实事求是,如实提供相关凭据;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条 不入会及退会
员工若不愿入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配偶或父母签字认可。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不缴纳会费者,则视同自行退会。凡享受过基金会补助的,不得退会。会员调出、辞职、除名、提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或去世的均不退还所缴纳的会费,自工资停发之日起,不再享受会员待遇,其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会长:周恒庆
理事:周恒庆、席德刚、周厚仿、丁建、季奎、 韩飞、王慧芹、李奎、
陈宝祥、侯海港
秘书长:李奎
财务管理部:王慧芹 、梁文
受理调查部:
护卫中心:宋建飞、吴长磊、刘军
人防中心:刘尧东、陈思平、曹浩、沈永森
技防科、蓝盾公司: 田龙龙、钟梅
监督审核部:
护卫中心:丁建、徐振华、徐凯、程鹏泰
人防中心:季奎、范国阳、丁占春、吕庆国
技防科、蓝盾公司:韩飞、周厚仿
基金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和一次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基金会有关重大事项。
基金会成员任期三年,并适时增补空缺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兼职,无报酬。
第八条 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按期公布基金会的运作情况,讨论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监督基金会管理日常工作;
(四)受理会员的申请补助报告,办理补助手续;
(五)每半年在公司网站公布一次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补助条件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会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会员证》,原则上持有《保安员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三)入职一个月以上(含);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会员可以申请补助的情形及标准
(一)因工死亡
会员因工死亡(由人社部门认定)的按照国家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补助。对于已参保工伤保险的会员发生保险事故,会员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基金不再另行补助。
(二)因工受伤
会员因工受伤或因工受伤致残(由人社部门认定)的按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补助。对于已参保工伤保险的会员发生保险事故,会员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基金不再另行补助。
(三)患病住院治疗
1.会员患病住院治疗,个人一次性承担医疗费5000元(含)元以上的,补助其个人一次性承担医疗费的50%(注:此处个人一次性承担医疗费是指会员因患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一次性承担医疗费减去因患病住院治疗所得到的商业保险赔付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赔付补偿的部分。个人一次性承担医疗费=个人支付总费用-(个人所投商业保险赔付(如有)+原单位报销(如有)+省保安行业互助金资助(如有)+......));个人一次性承担医疗费5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每人每自然年补助累计不超过20000元。
2.会员患重大疾病(见附件)住院治疗,个人一次性承担医疗费30000元(含)以上的,除按上述(三)1补助外,另补助10000元至30000元,补助金额由集体研究决定。每人每自然年补助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四)意外事故
会员发生意外事故伤情较重,且会员本人为事故非主要责任或无重大过失行为的,除按上述(三)1补助外,另补助10000元至30000元,补助金额由集体研究决定。每人每自然年补助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五)会员家庭
会员或会员家庭因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危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2000元至20000元,补助金额由集体研究决定。每人每自然年补助累计不超过20000元。
(六)其他确需补助的
会员同时发生第(四)(五)(六)情形的,不重复补助,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补助。
会员因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致残致伤的,在享受其他抚恤优待的同时,优先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原则上按以下慰问标准执行:
(一)会员患病住院治疗(不含分娩),每人次慰问金500元(按照物价因素适时调整)。
(二)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患病住院治疗(不含分娩、老年病),每人次慰问金300元(按照物价因素适时调整)。
(三)会员去世的,每人次纸花圈一个,慰问金2000元。
(四)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的,每人次纸花圈一个,慰问金500元(按照物价因素适时调整)。
(五)会员祖父(母)去世的,每人次纸花圈一个。
第十二条 补助程序
首先由需补助会员向基金会受理调查部如实提出补助申请(如本人不能提出时,则由部门负责人代理提出),受理调查部进行相关资料收集,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报监督审核部签署审核意见,由秘书长提出补助建议,后由会长签发补助金,申请人至财务部签领补助。
护卫中心、人防中心、技防科(蓝盾公司)员工申请补助,可分开独立进行。其他部门员工申请补助可由其部门负责人委托护卫中心或人防中心进行调查审核。
会员因工死亡、因工受伤、意外伤害致残、患重大疾病的,由公司委托人社、医疗等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报告,完成补助程序。
会员申请补助时需提供的相关有效凭据:
(一)保安员证、会员证、身份证、户口本;
(二)住院收费票据、医保报销结算单、用药清单、住院费用明细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等相关凭据;
(三)会员致残有效的伤残等级证明;
(四)会员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
(五)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补助 :
(一)会员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
(二)会员申请补助材料不齐全;
(三)受理调查、监督审核人员未全部签字确认的;
(四)会员因酗酒、吸毒、斗殴、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亡的;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因分娩、流产、保健品、镶牙、美容性整容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众多人员严重伤亡,基金无力承受时,暂停补助;
(六)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基金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经2021年3月29日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邳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疾病类别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有关规定,以下25种重大疾病纳入基金补助范畴: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O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牌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置阿尔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量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量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 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